
一、著作出租权是什么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所谓著作出租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二、著作出租权特征1、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2、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3、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网络著作权特征 1、法定性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将著作权以一定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就是我们常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条例规定的财产权。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二、著作权转让注意事项1、关于所转让的权利:当事人在签订合时要认识到,著作权转让的是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