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专利权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专利权。规定专利权利权用尽原则的理由是:(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从中获取了利益,其权利已经实现;(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的,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3)从操作上讲,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售出的专利产品进行控制也是很困难的。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用尽仅限于专利产品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不涉及专利方法本身。

根据专利法,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明确指出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当同一项发明出现两个又或者两个以上的分别提出申请专利时,围绕法律的处理原则:一是先发明原则;二是先申请原则作为判定的依据。国家实行专利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用bai尽原则也称为专利权du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zhi,通常系指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dao获得的产品,一经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及其合法授权人即丧失对该等产品进行使用和再次销售等行为的控制权。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专利权用尽是一种对专利权的限制,为实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必须严格规范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
专利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一般来说,专利具备独占许可未经专利人允许不可使用该专利,除非该专利已经过了专利权期限,否则使用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直接赔款,下架产品,专利权的用尽成程度不一样,对于专利权许可的方式还好,但是如果专利权直接转让出去,那么这种方式的专利转让就直接把专利转给他人了,也就是说该专利不是自己的,我国现行市场专利交易是非常火热的,值得关注。
专利权用尽原则也称为专利权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通常系指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经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及其合法授权人即丧失对该等产品进行使用和再次销售等行为的控制权。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专利权用尽是一种对专利权的限制,为实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必须严格规范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
专利权一次用尽而著作权bai可以连续使du用,是由于各自的特性决zhi定的。专利权用尽,也被称为首次销售dao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便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专利权对国内商品的市场流通造成阻碍。著作权可以连续使用,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久性 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