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4、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
《著作权法》第50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网络著作权特征 1、法定性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