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具体表现形式有:以欺骗手段进行专利登记、冒取他人专利;在非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上标明他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仿造他人专利,侵吞他人专利,擅自实施他人专利,故意贩运仿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专利标记,故意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专利标记,进口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冒充专利等行为。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未经授权在产品上使用他人专利,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假冒专利罪。

依照专利法57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局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
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将其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与资金投资方提供的资金共同投资入股。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专利权用尽”原则,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这一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善意的第三人使用”原则,这种情况之所以不视为侵权,主要是因为一般的商品购买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手段去弄清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是否为专利产品,该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是否经过了专利权人许可或者就是专利权人看书制造并售出的。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性规定集中体现在《专利法》第62条规定中。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情况下实施了以下某种行为的,不视为侵权。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专利权用尽”原则,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这一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从合理的角度考虑,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产品卖出时,应已经包含了购买方可以销售使用该专利产品的默许。同时,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这一限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也是有利的。
对于商标的使用,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很高。《标准》明确了判断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使用。鉴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中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志行为不涉及商标使用的判定,《标准》采用了“一般”的表述方式。最后,《标准》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