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商号只是企业的名称,所以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企业商号受到侵犯时,可依据民法通则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的法律申请法律救济。
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一般情况下,单位只提供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品的构思和创作等创新活动单位介入的程度不高;而法人作品的作品创意来源应来自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一般由单位提出作品的创作目标和具体要求,单位对作品的构思和创作等创新环节会深入干涉并形成明确、完整的意见。法人作品的责任由单位承担,职务作品的责任由作者承担。法人作品,单位享有全部的著作权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著作权法保护原则: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企业商号只是企业的名称,不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所以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企业商号受到侵犯时,可依据民法通则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的法律申请法律救济。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人不仅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而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
《著作权法》第50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