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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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台湾公司合作,对方公司需要在台湾地区使用我公司著作权,为了使我公司著作权得到更好的保护选择哪种更有利?台湾地区虽与大陆地区同属一个中国,但两地法律条文有细微不同。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独占许可的概念,您说的独占许可可以理解为被许可使用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限内有权禁止著作权人使用作品,即专有使用权。转让版权则是直接将作品卖给对方。但具体哪种更有利,要结合作品的属性、市场环境做出综合判断。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 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开发 一般来讲,合作开发的话,在开发软件之前会根据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合同著作权保护期是最后一个死亡的著作人之后五十年为期限。著作权法地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享有双重著作权,既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又分别对各自相对独立创作的那部分享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权。关于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鉴于合作作者的年龄有长幼之别,寿命有长短之分,因而对这类作品创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作了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规定。
共同作品作者的内部关系我国“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权,他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中,是否为正当理由的标准应当是能否在法律上成立。例如,甲、乙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该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甲在诉讼中仅请求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明确放弃赔偿损失的权利,则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张该权利。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