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权利证据
1. 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 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 专利登记薄副本;
4. 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 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
6.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二)侵权证据
1. 书证:通常是公证书;
2. 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
(三)损失证据
1.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 财务审计报告。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人民法院应当七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而专利律师专利检索不能从“点”出发,而是应当了解技术的发展过程,了解技术发展沿袭,确定技术发展基本过程,从技术效果、技术需要、技术环境,分析目标技术(专利)的大致出现阶段,出现的大致区域(美洲?通过确定技术发展路线图,可以确定检索的重点区域、重点时间段和重点领域。
具体方式都有哪些?证据保全有两种形式:一是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它是指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25%规则”一直被视为专业准则,被广泛应用到专利谈判、诉讼中。例如始终坚持推广、捍卫“25%规则”将近五十年时间的Goldscheide马上撰文提出,“25%规则”不是“rule ofthumb”而是“classic rule”。Goldscheide认为法院犯了错误,贬低了“25%规则”的专业性。有人提出“25%规则”的根本问题是它与专利技术的价值和双方的相对讨价还价能力无关。不管如何辩论如何进行,“25%规则”在诉讼领域自2011年起不再具有太大应用价值。因为此案之后,美法院将不再接受在确定专利侵权
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