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类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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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类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参照《专利规定》第5、6条。
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部门有两个:第一、各地专利局可以处理专利侵权;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审理专利侵权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除了广州、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按照特殊规定管辖外,其他地方的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按一般规定来。
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只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没有起诉销售者,且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销售行为的,由销售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