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请求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未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2。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3。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专利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一般有哪些问题需要补正?
专利局收到依本细则第8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一般都会有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常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次数是2-3次。
专利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以及被撤销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是维持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或者被撤销的专利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也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流程部门提出。
我国专利转让通常以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整体的专利转让,实施独占许可,所谓的转让专利的所有权,10年的自主产权。如专利权人(发明人)将整体专利转让给一个企业,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发明人仅剩发明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