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多是2-3次。
发明专利实审阶段专利局最多发送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最多发送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是没有规定的。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发现专利申请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问题时,就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做了解答和意见陈述并获得审查员同意,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就会发出授权通知书;但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又发现了新的问题,就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因此,到底会发出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没有固定答案的。

一般都会有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常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次数是2-3次。
韩国专利申请流程中有「最初OA」与「最后OA」,但一个申请案可能包含着数个最初OA,端看驳回所使用的原有技术是哪一阶段所找到的。当收到最初OA时,若申请人做了资料补正后,审查委员可以以之前找的原有技术驳回则会发出最后OA;若审查委员需以新的原有技术才能将此案驳回的话,则此一过程仍称之为最初OA。最后OA的目的是缩短审查处理时间。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方式是怎样的?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知识产权信息千千万,质好、量多在科易。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未进行专利检索 如果未进行专利检索就盲目去申请,很可能导致该专利技术方案缺乏新颖性。势必会被驳回,以失败告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