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的专利,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2)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

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二)优先权日: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利,即在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即为优先权日。专利权是国家了鼓励发明创造而让专利权人对专利所独自享用的一种权利,在保护期内他人不可侵犯,受到法律的保护。
即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必须坚持一发明一专利的原则。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涉外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前者是指同一专利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向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时,可以将其在第一个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为优先权日,请求以后各个申请国在一定的期限内将其优先权日作为在该申请国的专利申请日。“一定的期限”也常被称为“优先权期”。后者即国内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是指同一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在上海,想了解什么是专利申请优先权 我是相关领域从业者,这个问题我来简单回答一下。但是有这样的情况,即国外的申请人在其本国提出过申请,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条约》,也可以在中国申请,如果满足其它条件,可以享受国外优先权,其第一次在国外的申请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此次的优先权日。中国的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这种情况也是有意义的。或者,第一次申请时申请的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后来又想以相同内容申请发明专利,那么后边的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从而实现专利权类型的改变。
根据专利法,对于同一项发明创造明确指出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当同一项发明出现两个又或者两个以上的分别提出申请专利时,围绕法律的处理原则:一是先发明原则;二是先申请原则作为判定的依据。国家实行专利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
它的具体作用是什么?申请人依专利法规定享有的这种权利,就称之为专利申请优先权。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又称为优先权期限,如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在国内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中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六个月内”就是法定的优先权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