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正在酝酿修改专利代理管理条例,新修改的专利代理管理条例将进一步严格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条件,严格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加强对专利代理质量的管控。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
(1).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专利代理机构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3).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品行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