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由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相互协调互补,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5]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意见》)中明确指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目标是,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们认为,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仍然以国家为主导,以司法为支撑的大背景下,最符合实际的做法是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在法院的周围组织培养多种形态的争议解决机制,构建一套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立长效的知识产权争议协调程序,克服单一争议解决方式的缺陷,在各种程序的合理衔接中发挥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势,形成争议解决的合力,回应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