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老字号、包装装潢等标识类知识产权具有大体相同的性质,但是这三者却又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则。例如,老字号的权利人如果想要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必须通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注册,否则再有知名度的老字号也只能是一枚未注册商标。也正因如此,涉及老字号的商标纠纷都比较复杂,这种复杂既有事实查明方面的困难,也有法律适用上的疑难。
比如南北稻香村之争,主要还是牵涉到老字号的问题。近期,各界人士针对“两稻”争执的症结提出许多有见地的分析建议,包括希望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允许老字号企业在品牌名称之前加上地方名称进行注册等,有益于妥当解决老字号商标使用的争议。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老字号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基本上还是通过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来解决。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中也有回应:虽然“北稻”提出“苏稻”与历史上的“稻香村”无关、其不应享有老字号的相关权益的主张,但其未能就此充分举证证明,且最高法院第85号裁定和本院查明的相关事实均表明“稻香村”老字号的历史传承与“北稻”和“苏稻”密切相关,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稻香村”扇形标识等与“稻香村”构成近似商标,“苏稻”销售的“糕点”等商品与北稻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核定的第30类“年糕、粽子”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苏稻”的行为构成侵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稻香村”与“稻香村DXC及图”构成近似商标,而“北稻”销售的“糕点”类商品与“苏稻”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核定的“糕点”等商品是相同商品,故“北稻”的行为构成侵权。
可见,两个法院均是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的裁判标准和裁判理由其实是相同的,不存在“裁判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这又牵涉老字号沿革历史的事实举证、老字号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权益分配,以及在先生效判决的约束力等复杂问题。
总之,“两稻”纠纷虽然一时难以厘清,但其产生的社会普法效果值得肯定。如能由此促进相关法规政策完善,有利于后续的审理程序进一步明确,进而实现商标“钥匙”和老字号“锁”的合理匹配,那么这场纠纷就不止是法律赢了,而是意味着法治的中国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