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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还能共存,你知道吗?

2023-05-24 08:30: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商标共存的特征

 共存的商标属于不同的主体也即共存的商标,却存在不同的权利人。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商标具有控制力的所用者或使用者,不论是否注册。如果泛泛而言,判断的标准类似于数学上的逻辑标准,即相互对比共存之间的商标来确认相互的相同或近似程度;如果在现实或实务中,这时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并在隔离的状态下予以考察。

    越过这个界限,要么因为不存在混淆之虞和其他不正当性而必然合法;要么源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相对完备而无须重复研究。因为这里的法律基础就是:原本分属于不同法域(在巴黎条约签订前)的“两条鳄鱼”,在进入中国前均已在本法域驰名;后因中、法、新均加入巴黎条约而三国同属于这一条约下的同一法域,这就使得本无想碍的商标成为相抵触商标。

   尤其在同时进入中国市场时,混淆之虞在所难免。但是禁止任何一方在我国的注册或使用均不符合法律正义,共存成为必然选择。“张小泉”商标共存则表明未注册商标的效力范围的有限性。

    研究商标合法的共存关系具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为了给行为人或司法机关提供行为模式和认定依据;如果不合法,则是商标侵权制度研究的范畴,并且这方面的研究相对成熟,不必累述。

商标共存的类型

1

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

   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

2

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

  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这关系到第五章中分析商标共存合理限制、共存商标权利人之间请求权的有无和大小的论述。

3

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

  这一分类是以相抵触商标共存产生的机制或途径所作的分类,是本文的重点。这样分类对全面认识和把握商标共存问题具有很好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也对行为人如何确立相互间相抵触商标共存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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