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主要是政府为鼓励扶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深入贯彻响应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从而提高各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培育水平,那么国家高新认定和省级高新备案有何差别呢?现梳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政策,通过以下列表对比。
| 一、认定条件(需同时满足) | ||
| 级别序号 | 国家级 | 福建省级 |
| 1 |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
| 2 |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
| 3 | 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 4 | 科技人员/当年职工总数≧10% | 科技人员/当年职工总数≧6% |
| 5 | 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如下: ①收入≦5,000万元,占比≧5%; ②5,000万元<收入≦2亿元,占比≧4%; ③收入>2亿元,占比≧3%; 其中,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全部研发费用总额≧60% | 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如下: ①收入≦5,000万元,占比≧3%; ②5,000万元<收入≦2亿元,占比≧2.5%; ③收入>2亿元,占比≧2%; 其中,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全部研发费用总额≧60% |
| 6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同期总收入≧60%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同期总收入≧40% |
| 7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企业成长性2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 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 |
| 8 |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
| 二、申报所需材料 | ||
| 级别序号 | 国家级 | 福建省级 |
| 1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 |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 |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 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和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
| 4 |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 |
| 5 |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
| 6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材料(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审报告) |
| 7 |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材料(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审报告) |
| 8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
| 9 |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 三、认定程序 | ||
| 级别 序号 | 国家级 | 福建省级 |
| 1 | 企业申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 每年的第二、三季度,企业向其财税隶属市、县(区)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 2 | 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从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库意见。 |
| 3 | 审查认定: ①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③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 ④由认定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入库推荐名单,省科技厅会同省经信委、财政厅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示企业名单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
| 四、扶持措施 | ||
| 级别序号 | 国家级 | 福建省级 |
| 1 |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 | 企业入库当年,根据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分档予以奖励,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 2 |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 | |
| 3 |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对备案入库的企业享受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综合评审中加2分的奖励。 | |
| 4 | 注:上述两条所需奖补资金,省市县三级按照4︰3︰3比例共同分担,其中:23个省级贫困开发重点县按照5︰4︰1比例共同分担。各地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由地方统筹执行。 | |
| 五、其他 | ||
| 级别序号 | 国家级 | 福建省级 |
| 1 |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 通过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发文确认之日起有效,每3年重新备案。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不再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
| 2 |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 |
| 3 |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2个月内通过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备案。 |
| 4 |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 |
| 5 |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 已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①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③未按第十五条要求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④入库企业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三年期满未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 |
| 6 |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被取消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