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专利申请流程,难免会遇到专利撤回和专利驳回程序,那么这些行为是代表什么意思呢?专利申请人应该如何解决呢?
什么是专利撤回
一、关于“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审查分歧
对于“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具体如何进行审查?
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在视撤、驳回之后,申请人又按照专利法第32条提出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以“撤回”结案。
观点二:在视撤、驳回之后,申请人又按照专利法第32条提出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即使手续合格,也不能发“手续合格通知书”。
二、明确“主动撤回”的时机及其法律效果
专利法第32条(下称“A32”)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一)关于提出时机
提出时机具体包括:对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阶段、实质审查的阶段(仅对发明专利)、驳回后的复审阶段。
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形有二:其一,因权属纠纷,已请求专利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中止有关程序期间;其二,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已经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也相应的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期间。
(二)关于法律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声明并予以认可之后,应当停止对该申请的审查处理程序。
三、探讨“撤回”的法律属性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放弃专利申请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撤回”;另一种是“视为撤回”。具体阐述如下:
(一)主动撤回的法律属性
1。专利申请权的物权属性
专利法,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动产物权还是不动产物权呢?笔者认为:基于上述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中是否需要进行公示,专利(申请)权在权属上更接近“不动产物权”,可以视为“准不动产物权”。申请人通过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行为,属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权的放弃行为,属于抛弃不动产物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处理方式,可以参照《物权法》中“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处理。
2、主动放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行为的属性
主动放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行为的属性究竟是请求权还是支配权,涉及到申请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效力以及是否需要经专利局批准才生效等问题。
(1)貌似请求权,实为支配权
笔者认为,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法律行为并不具备请求权的特性,反而应当属于支配权,具体分析如下:
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权利首先是申请人的一种处分权, 更确切的说,是一种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单方抛弃支配利益的权利,其与符合支配权的特征相比,匹配程度更高。首先,支配权只要求权利主体特定,不要求特定的义务主体;其次,支配权的客体为特定的利益,如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包括知识产权)等;再者,从内容上来看,一方面,要求具有支配性,即: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这里专利局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干涉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程序是继续还是放弃。另一方面,支配权的实现具有直接性,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支配权即可实现。
(2)专利法详解中的相关规定
《新专利法详解》对其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法律效果的记载,“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声明并予以认可之后,应当停止对该申请的审查处理程序”。
(3)PCT国际申请中关于撤回程序的规定
对于PCT国际申请,同样存在主动撤回程序,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申请人也有权撤回其国际申请。
关于申请人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法律行为,笔者认为,其属性如下: 1)申请人放弃申请专利的权利,确属一种支配权,而非请求权;2)基于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应当仅具有“通知”的法律效力,并不具备“请求”的权能;3)在申请人放弃专利申请权的过程中,专利局审查手续文件并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行为,并非行使其“行政审批”的职能,而是物权法中基于法律关系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职能机关”;4)能否放弃专利申请权,发生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即:消灭),与专利局的审查无关,仅属于申请人的单方抛弃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处分权能以及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公示。
(二)视为撤回的法律属性
笔者认为,视为撤回程序可以参照《物权法》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来处理。
(三)“主动撤回”及“视为撤回”之间的法律关系
“视为撤回”和“主动撤回”是基于不同原理的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可以平行运行,分别处理。针对视为撤回状态的专利申请,又主动提交撤回专利审请声明的,该申请具有唯一的结案形式,即:以主动撤回结案。
(四)驳回后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可行性
依据专利法,并参照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笔者提出以下三个层面的具体建议:
(1)对于已经发出驳回决定的申请,只要提出复审的期限尚未届满(包括复审请求逾期后的恢复期限在内),即:只要该申请的审查程序尚未彻底终结,申请人均有权依照专利法第32条提出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利局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2)对于已经发出“驳回决定通知书”的申请,又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以“主动撤回”结案;类似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的情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3)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如果复审请求人仅提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该申请以驳回结案,驳回决定生效。类似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的情形,一审判决生效。
四、结论或建议
在视为撤回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作出之后,申请人仍然有权提出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提出该声明且手续合格的,应当以主动撤回结案。鉴于此,笔者得出如下结论:
1。专利申请权的属性是一种准不动产物权,可以参照《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处理。
2。申请人通过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方式主动撤回申请权。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支配权,而非请求权。专利局在此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并非行使“行政审批”的职能,而是作为登记等公示机关。
3。申请人因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即未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导致申请权视为放弃,即“视为撤回”,其处理方式可以参照《物权法》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处理方式。
4。视为撤回和主动撤回是基于不同原理、不同理论的法律行为,可平行运行,分别处理,但基于两种程序效力的不同,采用程序上的效力被实体上的效力吸收,次要结果被主要结果吸收的原则,当两种程序均存在时,该专利申请以主动撤回的方式结案。
5。基于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在相应程序上的对应关系,在驳回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仍有权行使对专利(申请)权这种准不动产物权的处分权能,单方抛弃专利申请权。
什么是专利驳回
首先专利的状态不仅表现为申请专利的过程专利状态,他还表现为专利申请完成之后的法律状态,这两种法律状态是专利人十分关注的且同时也是专利检索者着十分关注的专利法律状态,因为专利状态决定着专利的本质,决定着专利是否可实施相关事项。
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在检索当日或检索日前,被检索的专利申请尚未公布;专利申请撤回状态,是检索日前,被检索的专利申请被申请人主动撤回或被专利审批机构判定视为撤回,再者还有专利驳回的情况,专利不缺乏三性。以下2我们还略举了其他形式的专利状态:
(1)专利权有效。在检索当日或检索日前,专利申请已获权,到交费日前专利权是有效的,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权有效。
(2)专利权终止。由于未交专利费或者由于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而在专利权有效期尚未届满时提前失效,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权终止。
(3)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移。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变更专利申请申请权转让等
(4)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专利权有效期已超过专利法规定的期限超过专利限期10年或者20年。
(5)专利权无效。由于被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法院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其他方式的专利状态还有专利权质押,专利融资方面的法律状态;专利状态有几种?目前最为常见的就有以上这几种专利状态类型;因此专利状态的划分基本上就是以专利申前和专利申请之后的状态划分。
申请成功之前是有关专利的审核环节转台,而申请成功之后的属于专利的异议驳回、质押等状态。
了解专利状态了解有利于专利做好检索,对专利申请成功率的提高,再者专利申请完成时候作出相应的专利许可转让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