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 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2.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3.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4.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5.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6.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7.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8.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9.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2.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3.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4.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5.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6.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7.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8.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1.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4. 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6.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8. 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1.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8.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9. 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2. 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2.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3.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1.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6.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7.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 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 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5.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6. 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 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1.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11.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1. 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