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为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符合“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常常会在权利要求书中引进功能性限定。功能性特征是在专利申请文件中通常采用的一种撰写方法。
专利申请:什么是功能性特征?
在专利领域里,功能性限定特征被普遍认为是: 如果在一项权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结构特征或者方法步骤特征来限定发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者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来限定发明,则称为功能性限定特征。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都没有提及功能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对“功能性特征”进行了更明确的定义:“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还对不属于功能性特征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专利申请: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功能性特征被认为包含了能够实现其功能的所有实现方式。《专利审查指南2010》指出:“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在专利侵权过程中,功能性特征限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方式及等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专利申请:如何撰写功能性特征
对于确定是功能性特征的技术特征,应尽量布置多种详细的实施方式,尤其是描述尽量多的实现手段,并且最好描述功能性特征实现其功能或效果的原理,以期能够在侵权判定过程中争取到更大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撰写过程中,专利名称的确定往往是最首要的一步,专利名称一旦选定,其往往隐含公开了一些基础的结构及该结构的常规功能,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是否需要用到功能性限定,可以根据该技术特征的结构特征配合专利名称一起是否能清楚界定该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