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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劣势有哪些?

2023-01-20 20:00:010人看过0看来看去,不如直接咨询!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形成两条平行的保护途径。当权利人发现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时,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保护方式,来实现制止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除了司法保护以外,权利人另外一个维权途径是通过向有关的行政部门提起行政查处,由行政部门作出侵权判定和禁令。

《专利法》第60条、《商标法》第60条和《著作权法》第48条分别规定了针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其中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侵权案件、工商局负责商标侵权案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侵权案件。对于三种类型的案件,法律都赋予了行政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职权,其中对于侵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特别规定了责令侵权人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的职权。

通常情况下,专利侵权案件由市级的知识产权局管辖,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由区县级的工商局和版权局分别管辖,但案件在区域内有重大影响(例如标的额较大),专利案件可以向省级、商标和著作权案件可以向市级的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权利人需要提交材料与司法保护大致相同:包括主体资格证明、权利证明、请求书、证据等。行政保护程序也存在开庭程序,但与司法保护不同的是,证据交换一般不单独开庭,而是在正式的开庭中一起完成。

行政保护的优势:

· 周期短

行政保护的审限一般较短,通常在4-8个月左右,有利于权利人快速、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 行政机关的主动性

行政部门可以主动搜集证据。与司法保护不同,行政部门在行政保护程序中不止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也具有制止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责任。因此,当存在难以搜集的证据时,行政部门不会像法院一样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后才进行搜集,而是依职权采取更为主动的行为。

· 维权成本低

行政查处的维权成本较低。权利人在立案时无需缴纳诉讼费,在申请证据保全时也无需提供担保。

2。2行政保护的劣势:

· 无赔偿

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作出禁令的权力,而没有赋予行政部门作出责令侵权人赔偿的权力,但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目前,法律有加大行政机关处理侵权案件的职权的趋势,在商标和著作权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会责令销毁模具和复制品,作出行政处罚。例如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送审稿中,增加了行政机关责令侵权方销毁侵权物品、模具并罚款的职权。

· 决定非终局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服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侵权人来讲,若得到了侵权成立的决定,往往会选择起诉,从而案件又回到了法院阶段,无形中增加了审理时间,不利于权利人及时有效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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