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是属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一部分。
作为著作精神权里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传统理论看来,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精神权利领域也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保护作品完整权更是无须受到限制。

这种权利涉及的“作品完整性”包括作品内容、作品表现形式、作品标题和作品形象的完整性。对作品内容的曲解、变更,尽管没有像直接贬低作者人格那样恶劣,但会破坏作品结构的完整性,扭曲作者的创作思想,故作者应有权禁止对作品的内容作损害性处理。至于作品标题,如果具有独特个性,本身就是作品,不容任何侵犯,即使不具有独特个性,也不容随意删略或变更,否则会扭曲作者本来用意,甚至损害作者和作品当事人声誉。如将《影坛明星》改为《风流明星》,其后果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作品形象是作品产生的社会评价。有些人借用现有作品主要角色对原作进行时空延展,同样会损害原作品的整体形象。这就是所谓“后续作品”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由此可见,对作品完整性的理解,不应局限于作品表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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